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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响(UCLA在读博士)

 

大哥诺普信和他的两个常隆小弟

 
作为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的污染源之一,常隆化工走入了舆论的中心。然而,目前该公司对该事件没有发出任何回应,反倒是第二大股东诺普信近日发出公告撇清和污染问题的关联,称诺普信2013年参股时,常隆化工早已搬离常外对面的常隆地块。4月20日,深交所发函询问诺普信:常隆化工是否可能因报道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如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会给诺普信2016年经营业绩带来怎样的影响。4月26日,诺普信回复该关注函,称目前相关政府部门调查组尚未公布最新的调查结果,无法判断是否会导致有关主体赔偿责任、及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诺普信是否该为常隆化工污染“背黑锅”?诺普信入主常隆化工之前又是谁掌握着这家劣迹斑斑的“明星企业”?在这两个涉及常隆化工的“有关主体”中,究竟应该是哪一个承担赔偿责任呢?
 
1. 大股东诺普信:“躺着都中枪”
 
2013年9月,中国“农药第一股”诺普信购入常隆化工35%的股权,希望通过此次交易和常隆化工及其下属的常隆农化强强联手,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并获得投资收益。由于诺普信2013年入股常隆时,常隆化工已经搬离常外对面的常隆地块。同时,诺普信仅仅入股,并非常隆化工的母公司,因此诺普信认为自己与此次常外污染事件没有联系,简直是“躺着都中枪”。

 

实际上,持有常隆化工43.61%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深圳融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由诺普信董事长卢柏强实际控制。如果再仔细分析常隆化工第二大股东诺普信(35%)的实际控制者,可以发现卢柏强通过直系亲属控制了诺普信50.62%的股权。因此,通过诺普信和深圳融信南方,卢柏强家族实际控制了常隆化工约60%的股份。常隆化工剩下的21.39%股权则由原常隆化工核心管理层控制。
 
 
诺普信股权分配,卢叙安与卢柏强为兄弟关系,卢丽红、卢翠冬、卢翠珠与卢柏强为兄妹关系。资料来源:诺普信2015年年报
 
虽然从法律上来讲,诺普信公司确实仅“参股”常隆,但既然拿了常隆的分红,诺普信董事长又实际控制了常隆化工,诺普信想撇开关系也难。投资者也给出了直接的回应,事件曝光后第一个交易日,诺普信股价下跌6.28%;而从4月17日至22日,下跌11.25%,市值损失超过13亿元。
 

诺普信股价变化,数据来源:凤凰网财经版

了解了诺普信控股常隆化工的来龙去脉,那么在其2013年入主常隆化工之前,谁掌握着常隆化工呢?
 
2. 常隆化工的本尊:国资参股的“污染明星”
 
常隆的成立要追溯到2000年,原国有常州农药厂及常州有机化工厂改制组建了常隆化工。公司股份82.2%由常隆化工工会委员会持股,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15%,剩下2.78%由11名自然人持有。其中,常州工贸为常州市国资委独资企业。这个国资参股的公司同时也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高新科技企业,常州市五星级工业企业。早在2010年,常隆化工更因淘汰四氯化碳助剂相关产品,而获得世界银行的赠款,资金总额达329万美元。然而“面子”和“里子”有的时候是天壤之别。下面的时间线列出了近年来常隆化工及其子公司常隆农化“明星”般的污染“事迹”。
 
 
实际上,早在2014年年底常州外国语建成之前,常外隔壁的天合国际多名学生就因为常隆地块修复过程中散发的气味感到身体不适。2015年末,常隆地块污染事件再一次登诸报端,常隆化工被举报将大量化工危险废弃品埋入地下。2016年初,此事件得到包括新华网、澎湃新闻、《财新周刊》等多家媒体的关注。在央视4月17日再次曝光该事件后,这些废弃品于一周前也终于横扫了国内外各大媒体。
 
即使不论常隆地块的污染是否直接导致了学生的各种不适及疾病,常隆地块的污染确实是证据确凿的。那么究竟谁应该为土壤污染的修复负责呢?让我们看看曾经发生过相似的土壤污染事件的美国。
 
 
2015年5月13日卫星照片:常隆地块红色污水潭和在建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图片来源:谷歌地图
 
3. 诺普信是否该为常隆化工背黑锅?以美国超级基金法案为例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超级基金法案(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CERCLA), or the Superfund Act),要求相关责任方有义务清除污染,并偿付清理费用,赔偿数额最高可达损失的三倍。其中相关责任方既包括污染发生时的公司拥有者,也包括当下的公司拥有者。然而,该法案并没有明确相关责任方是否包括股东和投资方。因此在80-90年代美国地区法院中出现两派,一派裁定股东和投资方需要承担消除污染的责任,一派裁定不需要。
 
直到1998年,美国最高法院才在一个案件中(United States v. Bestfoods)裁决:一般情形下,由于股东和投资方和污染公司不是同一个法人,并不负担入股或投资的公司消除污染的责任。除非该股东或投资方直接参与到具体的污染过程的决策过程,也就是直接控制污染公司的“设备”,或者股东和公司私下舞弊、不再是互相独立的法人,这一情形极端少见。
 
如果从这个裁决来看,常隆地块的污染,应当由2011年常隆搬离该地块时的公司法人以及当前的法人负责,而不应当由2013年才参股的诺普信负责。笔者调查后发现,2005年至2013年常隆化工法人兼董事长为陆明若。2013年诺普信入股常隆化工后,改由诺普信副总经理高焕森出任常隆化工法人兼董事长。因此,不仅2011年的常隆化工法人要承担责任,诺普信恐怕也逃不开干系。
 
到目前为止,虽然证实毒地对常外学生的健康带来直接影响还需要更多的检测证据,但是常隆化工对于常隆地块带来污染却是确凿的事实。然而,在目前国内土壤污染立法欠缺,土壤污染最终需要政府买单的情形下,涉及常隆化工的“有关主体”究竟会否至少承担对于环境修复的责任呢?一个2014年底的案件给了我们一丝希望。详情敬请期待常外深度观察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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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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