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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响(UCLA在读博士)

 

如何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

 

常外污染事件发酵已经近两周,在舆论集中关注毒地是否对常外学生的健康带来直接影响的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忽视造就毒地的罪魁祸首:常隆化工、常宇化工、和华达化工三家污染企业。如何才能让土壤污染的始作俑者付出应付的代价呢?环保NGO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可能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案。

429日,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请求法院判决常隆地块三家污染企业,消除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在国家、省、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各种费用。

然而,在目前国内土壤污染立法欠缺,土壤污染往往需要政府买单的情形下,这次由环保NGO发起的公益诉讼是否能够成功呢?2014年底的另一件环保公益诉讼天价赔偿案件给了我们一丝希望。

 

 

1. 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赔偿1.6亿

2008年,常外事件三家污染企业之一的常隆化工,在江苏省泰兴市成立了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这个子公司和常隆化工一样前科累累,卷入了中国迄今为止赔偿额最大的环保公益诉讼案,常隆农化等六家企业最终被判赔偿1.6亿人民币。

20121月至20132月,常隆农化等六家企业将生产农药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以每吨1元的价格卖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格的公司,最终超过两万吨废物直接排放进长江。20148月,14名涉嫌倾倒废物的犯罪嫌疑人被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2-5年,罚款16-41万元。然而想要获得更高金额的民事赔偿,在此案之前基本只能由污染受害方作为原告发起民事诉讼。这也意味着由于没有人代表公共利益,这部分的污染处理就只能由政府和所有的老百姓的健康买单。

此次案件打破了这一先例。20149月,环保NGO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代表公共利益,泰州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将6家产生废物的公司起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环境修复费等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六家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总额超过1.6亿元。即使考虑在此案之前的其他环境损害民事赔偿案件(非环保NGO作为原告),这个额度也是最高。因此,此案可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史无前例的国内环保公益组织民事诉讼案件。

环保损害民事赔偿案件及其赔偿金额,除泰兴2014案件外原告均非NGO。图片来源:南方周末

 

在此次案件审理中,由于目前土壤污染赔偿等领域没有法律依据,最后的1.6亿元是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附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测方法》来计算。这个计算方法首先计算“虚拟治理成本”为3660万,然后乘以一个4.5的系数,得到1.6亿。而这个系数决定于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

那么,在这个案件过去了一年多之后的今天,自然之友对常外污染事件中的三家污染企业发起了类似的公益诉讼,要求污染企业消除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那么在这次公益诉讼中,如何确定污染企业赔偿金额呢?自然之友作为原告又可能遇到怎样的困难呢?

 

 

2. 新《环保法》下的公益诉讼:机遇与挑战

在以往,公共利益尤其是环境受损的事件,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找不到合适的原告对不法企业进行诉讼。公共利益的伸张往往只能通过有限的方式:环保部门的行政措施诸如审批、罚款、停产等,以及证监会对于“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上市公司,限制其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等,或者受到损害的个体或群体发起民事赔偿诉讼。

然而,在泰州天价赔款案件的破冰下, 20151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称新《环保法》),正式规定了环保非政府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进行公益诉讼,从而维护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而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出台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但是,对于民间环保NGO公益诉讼而言,也存在诸多的困难。

首先,已经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民间环保NGO组织数量有限。自2015年以来,仅有9家民间环保组织发起了诉讼,其中就包括此次发起诉讼的自然之友。同时,公益诉讼对于人力、财力要求很高,这对于人手和经费不足的NGO来说尤其困难。一个解决方案就是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这也是自然之友此次公益诉讼采取的策略。

最大的困难还是在于,诉讼过程专业性强,取证有难度。这一点从央视调查数据和常州市官方数据之间的出入就可见一斑。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数据的信息公开就显得尤为重要。自然之友已于420日向常州市环保局提交了申请,申请公开常隆地块污染场地修复方案、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全本、及土壤修复调整工程检测验收报告等9项信息。

20151-7月公益诉讼案件总结。图片来源:九派新闻

 

鉴于环保NGO受到的上述限制,为了进一步补充公益诉讼的力量,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7日发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指出检察院应当督促和支持其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没有组织提起诉讼,但是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受到侵害,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且免交诉讼费。

在自然之友等待常州市中级法院对该公益诉讼受理的同时(法院应于7日内,即510日之前明确告知是否受理),是否污染企业们就无法得到惩罚了呢?实际上,常外事件已经给污染企业之一的常隆化工的股东带来了各种损失。

 

 

3. 污染企业常隆化工:市场已经做出了选择

常外污染事件曝光后第一个交易日,污染企业之一常隆化工的第二大股东诺普信股价下跌6.28%;从417日至29日,下跌15%,市值损失超过17亿元。今年328日,诺普信同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期望将常隆化工和常隆农化的股权转让给中化国际控股的江山股份。不出所料,因为常外事件的影响,江山股份也已于426日与诺普信解除了该框架协议。

诺普信股价变化,数据来源:凤凰网财经版

 

由于诺普信对于常隆化工的债务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虽然常隆化工有还债能力且不违约,但如果常隆化工业绩因常外污染事件受到影响,或者由于公益诉讼带来的民事赔偿而无法履行债务,那么诺普信最终将承担相关担保责任。而从投资的角度来看,常隆化工和常隆农化给大股东诺普信带来的收益也不容乐观。

诺普信参股投资常隆系历年回报。资料来源:诺普信2013-2015年年报

 

相信未来,在民间环保公益组织和检察院的通力合作之下,在民间群体和公益基金的支持之下,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事件在无法调解时,能够诉至法庭,让污染企业承担其应担的罪责。而我们也更希望,通过广大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实际行动,能让更多的高污染公司主动承担更多的企业环境责任。

 

致谢:常雪羽、王佳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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